為規范平臺產品銷售的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根據 2011 年頒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91 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第四十一條規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 5 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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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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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人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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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企業用戶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用途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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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人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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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戶 |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用途證明 |
購買人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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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人證明書 |
易制毒化學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 第 445 號《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購買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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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企業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證合一版) |
非藥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二、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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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
一、對銷售方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購買方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 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時,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三、對運輸方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